法治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

发布时间:2023/5/15 22:15:25 
                            

原创黄铃娟、尤永盛民主与法制周刊

文/黄铃娟尤永盛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年第36期

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基于广西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

黄铃娟尤永盛

广西梧州市法学会在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团队公益服务民营企业的实践中,针对涉罪民营企业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提出构建以合规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评价体系以及“附条件不起诉”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求既实现对涉罪民营企业依法惩罚的目的,也实现对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护,这是地方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创新实践。

对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法治化的一个重要路径是将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刑事诉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将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个人扩展适用至企业,确立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互促并进

年10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从宽政策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存在契合点,这就为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提供了基础。需要考虑就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从宽政策能否与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接及如何对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因为入法速度快、适用率高的特点,有力促进了刑事程序的多元化和案件繁简分流,其年1月的适用率为20.9%,到了年整体适用率就已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也很高。

民营经济已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数量也快速增长。就广西情况来看,年年底,广西市场主体总量为.21万户,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为9.5万户,民营企业为93.01万户;总注册资本为.84亿元,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注册资本为.1亿元,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2亿元;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比上年增长28.1%,非公有制企业增长22.7%,民营企业在广西经济发展中也占据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应用,符合两高提出的“探索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的要求,并且已经有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合规视角下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成为当地开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的亮点。年5月,广西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互促并进,实现犯罪治理模式的切实转变,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何在

在实践中,从不同的角度看,企业合规又有特定的含义,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一种有效行政监管方式,从公安司法部门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治理企业犯罪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一,有利于预防犯罪、调查和惩罚犯罪。企业合规不仅有利于企业进行合规经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有利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打击犯罪的成本。因此,合规作为对企业从宽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具有正当性。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广西涉案企业人员进行保障,依法不采取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可以在保障涉案企业人员合法人权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日常经营的影响,从而也避免了企业因破产导致员工的失业、股票的暴跌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第二,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目前,广西全力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东盟经济圈发展,为了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更好地进行科技创新升级,广西从自治区层面发布多个文件鼓励民营企业大胆创新,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可能出现对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情况。此时,对于积极主动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尤其是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可以很好地将依法办案与鼓励创新有效结合,降低再犯可能性,充分起到警示教育及再犯预防作用,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企业犯罪的手段日趋隐蔽、复杂,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新的犯罪方式不断衍生,尤其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屡见不鲜,由于波及人数多、涉及区域广、蔓延传播速度快、影响领域泛等显著特点,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严重的挑战,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而,在此类案件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其认罪认罚,有效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减少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有效降低犯罪的破坏力、传播力、危害力。

建议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民企犯罪案件广西还面临着一些困境。新的犯罪随着经济发展进步而层出不穷,单位犯罪的罪名数量从“97刑法”的个增加到现在的个,逐渐形成从单一个人主体向个人与企业兼顾的转变,通过犯罪企业的主动认罪,积极修复企业内控机制,从而达到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犯罪有力处罚外,进一步完成对被侵害法益的修复与防卫,实现刑法的预防效果。但是,广西在这方面的应用还存在一定问题,如涉罪民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率较低、不到涉罪自然人适用率的1/3、涉罪民企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表达确定困难、对涉罪民企从宽的方式单一难以起到预防作用、涉众类案件尤其是传销类案件从宽办理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等等。

随着我国司法的不断进步与惩治犯罪立场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超越了最初设定的“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的单一价值追求,还另外蕴含着一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为基础,以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修复性逻辑,呈现多元化的价值导向。因此,笔者建议:

第一,把企业合规融入到认罪认罚评价体系。首先,将企业合规纳入认罪认罚评价体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代企业合规制度一般指涉案企业在符合一定的合规要求后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一种司法制度。从我国的相关实践探索来看,企业刑事合规一般是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因而,对于涉罪民企的企业合规制度应该更准确地表述为“涉罪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主要是指一种治理企业犯罪的方式,针对涉罪企业及企业家,以“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予以从宽处理,有利于企业的现在与未来的发展保障。其次,检察机关开展涉罪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注意事项。目前,我国开展的企业刑事合规尚处于初期阶段,对于涉罪民营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的情形还有待进一步梳理,综合当前最高检发布的两批指导案例和各地实践经验,开展刑事合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1)罪的适用类型。在涉罪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实践探索中,首先要判定出哪些罪可以适用于刑事合规。从当前两批指导案例来看,涉罪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所涉犯罪类型通常以经济犯罪为主,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投标、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走私普通货物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批指导案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案是企业员工自然人犯罪而非企业犯罪,但同样适用了刑事合规。当然,涉罪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并不包括所有罪的类型,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2)量罪程度。在当前涉罪民企刑事合规实践中,大多将企业刑事合规、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定于犯罪性质上都不是特别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都不是特别大。

(3)主观意愿表达。从指导案例中可以发现,非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但是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是可以进行刑事合规的。在进行主观意愿表达确定时,应该是企业与个人同时表达认罪认罚才可以启动刑事合规,缺一不可。

(4)程序设置。涉罪民营企业的合规启动程序应该设置为“双轨制”,既可以由检察机关提出,也可以由涉罪民营企业申请,在案件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这段时间都可以启动。

第二,完善认罪认罚民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在积极推进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体制度设置应当如下。

(1)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适用范围。首先必须明确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象的适用范围。在适用对象范围的确定上,一是要确定是否适用相关责任人员(即企业负责人、管理者及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等自然人)。与西方“放过企业,只惩责企业中相关责任人员即企业家”不同,从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实践来看,更倾向于在涉罪企业犯罪之后,具有特定的从宽情节,并承诺之后建立妥当的合规计划时,对企业和企业家均不起诉。二是对于企业规模的确定。我国现有多万企业,其中95%以上是中小企业,还有万家以上个体工商户。因而在企业规模上不应过分强调因为成本论而只针对有能力的大企业。而应该一视同仁,对所有民营企业适用。特别是广西本身民营经济就比较薄弱,因而在制定中小微企业的合规计划时,要更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尽可能削减企业不必要的成本。

(2)附条件不起诉罪名的适用范围。除了限制性的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安全等罪不能适用外,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罪名都应该纳入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内,不应该局限于轻微罪,应该将范围扩大到多种的所有单位犯罪情形。

(3)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设置。检察机关针对涉罪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协商的过程中判断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否适用于该企业,并向企业征询是否适用该制度的意见。如果企业同意合规计划就可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设定考验期限,在考察期内由企业聘请或检察机关指派专业的合规监督人员,制定合规计划并交付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企业达到协商的各种条件,则检察机关可以不予起诉。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从我国现行实践来看,江苏和浙江均设置考验期为六个月至一年,深圳市宝安区设定考验期为1至6个月,同为深圳的南山区则设定为6个月到12个月。对于考验期的设定不应该“一刀切”,而是应该根据企业规模设置不同的考察期,设置6个月到3年的不同考察期。

(5)附条件不起诉协议的内容设置。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以认罪认罚为前提,附条件不起诉协议书可以作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附件予以体现。对于协议内容设置上应当包含企业承担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或缴纳罚款的义务;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企业合规计划的监管模式;合规计划的定期报告;协议考察期限;考察结果的应用;违约法律后果等内容。

原标题:《法治|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基于广西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

    


转载请注明:http://www.wuzhozx.com/wzsxc/1318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